人员密集场所由于人员的高度密集和功能的复杂化,增加了自身的脆弱性,容易遭受各种外在风险和内生风险的侵害。因此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有其特殊规定。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等规范中均对人员密集场所有特殊规定。
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都对其有各自的定义。《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设计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通过对上述法规的解读,整理出如下表格:
1、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2、儿童活动场所: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不超过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参考:
(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 号):同一时间容纳 30 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6.0.1 条文说明: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 1000 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1.3.1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4) 因此,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
1) 从事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物流仓储的企业,属于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2) 上述三个标准对厂房内厂房内人员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建议按第三点的规定来界定: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适用于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